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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明天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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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六十八章 防微杜渐 (3 / 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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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而嘉靖年间,修仙皇帝对于有人敢仿照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之事大为震怒,也是杀的血流成河,雷梦麟手起刀落,丝毫不留情面。

        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权力是在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,一个题准从刑部的部算送进了文渊阁,此时的文渊阁自顾不暇,朝中齐楚浙党专政,文渊阁一字未改,送进了司礼监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后被朱批的题准,关于《大明律》蓄奴若干问题解释的题准,就这样悄然的出现在了大明的律法中,自此之后,大明除勋戚、一品、二品、三品大员,皆可蓄奴的法理出现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条题准其实很简单,大约就是在诉讼案件中,涉及到财买义男时,若恩养年限不长,未曾婚配,凡是缙绅之家,比照奴婢律论。

        表面上看没有丝毫问题的题准,却成为了蓄奴的新标准,这条题准乍看没有问题,但是恩养年限时间不长,未曾婚配以奴婢论,这两个限定条件之下,就有了太多可以操作的空间。

        未曾婚配,那就童养媳,恩养年限不长,那就拟一封大小收养的标准。

        一旦从律法上开了口子,那操作起来,不要太过于简单,大明蓄奴合法至崇祯元年,不过五十年的时间,但是这五十年,就酿成了江南奴仆大兴的大幕,而江南奴仆起义军也应运而生。

        让耿如杞这样的实权巡抚都忌惮的豪门自此诞生。

        即使朱由检再三申明蓄奴的标准,但是依旧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蓄奴合法化,完全不符合大明立法精神的条文,就这样诞生了。

        江南奴仆起义军们,他们并不是在反明,他们更多的是想要回到过去那个蓄奴不合法的大明罢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万历五年的进士徐三重,就曾经在科举之时,列举了十大亡国之兆,震惊朝野,而被张居正点为进士。

        张居正随即借着这十大亡国之兆的答卷,大肆整风蓄奴,南直隶的苏州府、松江府、镇江府、应天府、宁国府、徽州府,浙江的湖州府、嘉兴府,湖广黄州府、德安府等地的知府,都是张居正当初的同窗或者弟子,当然是贯彻张居正的政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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