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说来,试卷首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,选择其优秀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,最后决定去取。由于参加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,考试试题也很多,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,数量也十分庞大了。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人,试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阅完。这就造成阅卷的仓促突击,敷衍塞责,而无法认真评阅比较。
明代乡试阅卷,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场试卷,尤其重视首场的“四书”义。只要首场所作“四书”义的卷被取,考官对其他几场的卷,便不认真审阅了,即使其他几场所答之卷“苟简滥劣,至于全无典故,不知平仄者,①亦皆式”。当然,这种只重首场局面的形成,并不是完全出于考官有意保护首场取的考生最终被录取,也是由于考卷太多,根本无法对所有答卷进行严格认真评阅的缘故。
(2)录取名额
关于乡试录取的额数,洪武三年(1370年)规定,直隶府、州、县录取举人一百人,河南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北平、福建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乡试录取举人四十名,广东、广西录取举人各二十五人。但同时规定,如果人才过多,可以突破限额,多录取举人;如果人才过少,也可以低于录取额数。这一规定仅实行了三年,不久科举考试就停废了。
洪武十七年(1384年)所颁科举成式,规定乡试所取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制,只要式(即合格)即可充贡京师,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。这一规定施行于洪武、建、永乐三朝,至明仁宗洪熙元年(1425年)又限制了乡试录取名额,规定南京国监并南直隶录取八十名,北京国监并北直隶录取五十名,江西省五十名,浙江、福建省各四十五名,湖广、广东省各四十名,河南、四川省各三十五名,陕西、山西、山东省各三十名,云南、交趾各十名。总计全国各行省乡试共录取举人五百五十名。
此后,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,尤其是正统二年(1437年)和景泰四年(1453年)乡试录取额增加很大。至明神宗万历元年(1573年),全国各行省乡试录取额数分别为:南、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,浙江、福建、湖广各十人,江西十五人,河南八十人,山东、广东各七十五人,陕西、山西各十五人,广西五十五人,云南四十五人,贵州三十人。这比洪武十七年(1384年)所规定的录取名额几乎多了一倍。
从乡试录取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,南、北两京普遍高于其他行省,这反映了南、北两京作为明代政治、化心的地位。就全国其他行省的情况看,南方地区录取数额普遍高于北方地区,反映了南方农业生产、社会经济发达,化教育也相对发达的事实;北方及云南、贵州、广西等边远地区录取较少,反映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落后,社会经济欠发达,化教育也不发达的历史事实。
(3)录取率
关于乡试的录取率,由于统计资料不全,很难作出全面、准确的判断,这里仅举数例,以粗略推知乡试的录取率。洪武三年(1370年)应天府乡试,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参加考试,“所选者过半焉”,录取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。此时,明朝新立不久,朝廷亟需庞大的官僚队伍,而愿意应试、任官的读书人较少,因此造成了录取率很高的暂时现象。此后,随着明朝的稳定,应试的人越来越多,录取率则越来越低了。洪武二十年(1393年)应天府乡试,考生共八百人,取举人八十八名,录取率为百分之十一。建元年(1399年)应天府乡试,参试考生一千五百人,录取二百十四人,录取率为百分之十四。成化二十二年(1486年)顺天府乡试,参试考生共二千三百人,按朝廷限额取一百三十五人,录取率为百分之五强。此后,参加乡试的考生日益增多,乡试录取率也随之下降,举也越来越困难了。
(4)举人资格
当乡试录取工作完后,要将取的人排定名次,张榜公布。凡榜上有名的,就取得了举人资格,夺魁的被称为“解元”。
对于所有被录取的举人来说,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的一员,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,如免役等。明朝末年,乡试举已成为一件十分光彩、威风的事情。乡试发榜后,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举之家报喜,并从大门打起,将厅堂窗户全部打烂了,叫做“改换门庭”。工匠们紧随其后,顿时将一切修整一新。
举人也取得了入仕资格。明初,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。自明以后,进士受到重视,举人出身往往被人轻视。因此,举人们不满足于已取得的资格,还要参加次年举行的会试,以便取得进士的身份。即使考不进士,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监,如果不愿意在国监读书,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,即可由吏部授官,只是仅授以小京职,或府佐及州、县正官,或地方儒学教官,品级和地位都较低。
作为乡试的尾声,在乡试发榜后,还要举行“鹿鸣宴”,一方面对考的举人表示祝贺,一方面酬谢参与考试的有关官员。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,宴会期间要表演“魁星舞”,并歌唱《鹿鸣》诗以助兴。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陶醉于美妙的歌舞之,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二月的会试夺魁,以博取更高的功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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